学前教育研究

民办幼儿园太难了!论《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过河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20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民办园举办者们情绪稳定,没有出现不满,据我所知一些举办者已经或准备转行了。

意见提出,要遏制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行为。

过度逐利可以拆分为“过度”“逐利”两个意思,是不允许过度,还是不允许逐利?

我想这次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学前法》)兼而有之,不能过度,甚至最好也不营利。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

也就是说,《学前法》比《民促法》更加激进,不允许营利性园自主定价。

如果此前有人对高端园还抱有幻想,那这次最好多看看新规。

那么,为何本次《学前法》如此激进?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教育部部长某某某在9月5日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教育部长视频会议上介绍,到2020年底,上述两个目标就将如期实现。

mission accomplished。

别忘了,某某某先生,你这个伟大的目标是靠民办园辛辛苦苦10年甚至20年的打拼实现的。

201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5.50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6.04万所,占比63%。如果没有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某某某先生的毛入园率恐怕只有40%。

如今车子过去了,桥上的民办园举办者们就可以掉下河了。

这种事倒一点也不新鲜。

草案纳入并完善了2018年《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禁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按照新的《学前法》,社会资本不得用任何形式收购幼儿园,不能以任何形式上市。

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罚则,规定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这意味着威创股份、红黄蓝甚至枫叶教育的幼教板块(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都要被剥离出去,否则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处罚控股股东。

相对公开、透明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可以想见,在地方上的其他民间资本想要投资幼儿园的限制将会更多。

《学前法》一共七十五条,总的来说涉及到了幼儿园的方方面面,我相信很多民办园老板看完后有一种被侮辱和被损害的感觉,条款粗糙、语言粗暴、逻辑混乱。

此前,财新网已经多次报道,在深圳、江苏、河南等地的小区配套园被当地有关部门强制转换成了普惠园,大部分举办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或者只得到象征性的补偿。

过河拆桥简单,将来不可避免的大批优秀幼儿园管理者的流失,恐怕要用数十年的时间来弥补。

而幼儿园教师难培养的问题,会更加难处理。

本来工资就低,现在不让限制收费,更留不住人了。

我想《学前法》对于我国幼儿园儿童上学难,可以成功的解决“能上学”(至少在数字层面),却无法解决“上好学”的问题。

2018年《意见》之后,我不止一次和投资人/创业者朋友说过,幼儿园这趟浑水,您还是别趟了。

家长们去幼儿园虽然需求大, 但是架不住接送的校车司机开倒车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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