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研究

办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美好愿望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8

【编者按】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对人的成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有关学前教育议题的讨论时常见诸报端,从宏观层面上的学前教育立法、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到中观层面上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小学化”防治,再到微观层面上的幼儿教师成长、保教活动开展、课程游戏化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成为学前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另外,随着国内二孩政策的实施,入园儿童数将大幅度增加,这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学前教育工作者应对这些话题进行冷静思考,保持清晰认识。本期人物访谈围绕以上话题采访了全国著名学前教育研究专家、华中师范大学蔡迎旗教授,希望在如何认识学前教育问题的本质、采取有效行动实现“幼有所育”美好愿望方面带给大家有益的思考和启迪。

记者:2018年元旦前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广受关注的学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请问蔡教授,学前教育立法将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产生什么影响?对制定一部规范、有效的学前教育立法,您有哪些建议?

蔡迎旗: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就提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他呼吁我们在研究义务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时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其中,真正把学前教育当作基础教育乃至终身教育素质培养的重要基础。后来,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逐渐平静。2014年,以江苏省教育厅原厅长沈健为组长的专家组承担了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课题,并在此基础上向教育部提交了学前教育立法建议稿,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建议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在近两年的“两会”期间,不少委员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的提议。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规范学前教育发展的全国性法律,而相关教育法律对学前教育的规定也过于笼统,难以调整当前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中的种种关系,起不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学前教育立法可以说是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有助于确定学前教育事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则,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它能更好地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的制定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但法律终究要靠人制定,而制定法律的人会受到“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影响,所以《学前教育法》的制定一定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吸取法学界和学前教育界人士的建议,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意见,这样才能符合社会公理,维护正义和公平。另外,《学前教育法》的制定也要尽量具体和全面,法律条文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造成形式上有法可依而实际上无法可依的问题。

记者:教育部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普及为主题,普惠为主线,确定了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左右的“双普”规划目标。为什么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让更多的幼儿园戴上“普惠帽”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

蔡迎旗:我们通常认为,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价平质优的幼儿园,它能满足普通老百姓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就近入园,入一个优质幼儿园,入一个便宜的幼儿园的愿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是破解“入园难”“入园贵”的关键,也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从办园主体的性质来看,幼儿园至少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家举办、集体或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二是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举办的幼儿园。前者多是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后者则多是民办性质的幼儿园。让更多的幼儿园戴上“普惠帽”可能会出现“民办幼儿园愁成本,公办幼儿园愁师资”的问题。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既要鼓励公办幼儿园发挥保基本、引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又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让办园行为符合教育的本质。当然,我们也要允许一些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的存在,引导和鼓励它们办特色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特殊需求。除此之外,我国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别,在农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引导和支持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对偏远地区要进行巡回指导,实施流动性教学点式的学前教育,如送教入乡、送教入村、送教入门等,让更多的学前适龄儿童享受到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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