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研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左右,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0%以上;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规模达到4000人以上;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适龄学前儿童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
1.科学制定规划。2019年12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优先建设。
2.优化办园布局。到2022年,城区原则上每个街道都建有1所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园。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3+2”幼小一体五年制办学模式(幼儿园3年加小学一、二年级2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
3.调整办园结构。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省原则上达到6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市州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二)拓宽途径,有效增加资源供给
4.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总量。实施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计划,省级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扩大城区、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可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
5.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规划、严格依标配建、严格按时移交、严格规范使用,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对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城镇小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6.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市州参照制定完善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园收费、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县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7.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建立示范性幼儿园与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之间的结对帮扶机制。推进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鼓励支持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三)明确责任,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8.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省级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城区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提高对公办园、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水平。
9.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四)多措并举,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0.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人员。民办园参照公办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保育员和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11.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与待遇。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推进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适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
12.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整合高校师范教育资源,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力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的幼儿园教师。做好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国家认证工作,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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